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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條【正當防衞】為了使國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,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,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,屬於正當防衞,不負刑事責任。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。對正在進行行兇、殺人、搶劫、強姦、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採取防衞行為,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,不屬於防衞過當,不負刑事責任。”
“在這個案件中,我的當事人韓淑嫺的行為,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周豪強的死亡,但我們必須考慮到其背後的動機和情境。她並非預謀殺人,而是在與周豪強的激烈衝突中,出於自衞而失手將其殺死。這是一種典型的防衞過當行為,應當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考慮。”
“此外,韓淑嫺在事後處理屍體的行為,雖然極端且違法,但我們必須理解她當時處於極度的恐慌和壓力之下。她害怕自己的罪行被發現,因此採取了錯誤的決定。然而,這並不意味着她應該為此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。”
“在考慮韓淑嫺的刑事責任時,我們必須兼顧法律的公正和人道的關懷。她的行為雖然觸犯了法律,但她本人也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和痛苦。因此,我請求法庭在判決時,能夠充分考慮其特殊情況,給予她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考慮。”
“最後,我要強調的是,韓淑嫺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和懊悔。她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,並承諾以後將嚴格遵守法律,不再做出任何違法行為。我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她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,讓她能夠重新開始,為社會做出更多的貢獻。”
儘管我為韓淑嫺進行了充分的辯護,但法庭的判決仍需綜合考慮諸多因素,如案件性質、社會影響以及被告人的態度和表現等。最終,法庭作出如下判決:
“被告人韓淑嫺因防衞過當導致周豪強死亡,並在事後採取極端手段處理屍體,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規定,判處被告人韓淑嫺有期徒刑二十年,剝奪政治權利五年。被告人韓淑嫺在服刑期間,應深刻反省自身錯誤,遵守監規,接受教育改造,爭取早日迴歸社會,為家人和社會做出貢獻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,即刻生效。”
法官手中的法槌沉重落下,發出一聲清脆的敲擊聲,迴盪在法庭的每一個角落,也宣告着韓淑嫺的審判正式結束。她曾經擁有的幸福家庭和美好人生,都在那一瞬間化為泡影,被她一時的衝動和自私徹底摧毀。
如今,她將在這冰冷的監獄中度過漫長的歲月,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付出沉重的代價。
踏出法庭的那一刻,韓淑嫺的眼神空洞而迷茫,彷彿失去了焦距。她的眼前是一片模糊的景象,未來的黑暗和絕望如影隨形。悔恨的淚水如決堤的洪水般不受控制地滑落,她的內心充滿了無盡的痛苦和懊悔。